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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宣傳日:弘揚憲法精神,產投在行動
發布時間:2019-12-04     

  今天是第六個國家憲法宣傳日。為弘揚憲法精神,市產業集團走進仁皇山街道山水華府社區開展“憲法進社區”的宣傳活動。活動現場,集團審計法務部工作人員為到場群眾分發了有關憲法的宣傳資料,并就憲法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內容開展互動,講解活動初衷、宣傳憲法、普及憲法知識。本次活動旨在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增強社區居民群眾的憲法法律意識,營造“遵法、學法、守法、用法”良好法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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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集團及下屬子公司也紛紛利用電子顯示屏投放憲法宣傳片等方式向社會群眾宣傳憲法,弘揚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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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意義的《共同綱領》,到現行的1982年憲法的2018年修正版,我國憲法經歷了一個曲折而復雜的發展過程。憲法普及人人有責,下面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我國憲法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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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身:共同綱領


  1949年秋新中國建立前夕,新民主主義革命即將獲得全國性勝利。革命勝利后將要建立—個什么樣的國家,如何把革命勝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且規定建國后的大政方針,作為全國人民共同遵循的準則,以便團結全國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設事業繼續推向前進,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質的文件。但在當時由于各方面條件限制,還不能立即召開由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憲法。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共產黨邀請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各地區、各民族以及國外華僑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組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取代正在行憲狀態、但不被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民主同盟等黨派承認的《中華民國憲法》,這部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規定了政權機關的組成和新政府的軍事、經濟、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開端:五四憲法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通知》,通知認為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的條件已經具備,準備制憲。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上,周恩來代表中國共產黨提議起草憲法;政協通過了這一提議。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把制定憲法列為1953年的三項任務之一。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由毛澤東等三十余人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即形式上制憲機關為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底,毛澤東率憲法起草小組入住杭州西湖國賓館。


  約有一億五千萬人參與了首部憲法的討論,提出的意見有138萬多條。另有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596萬多名代表也發表了意見。根據征求所得的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對原來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臨時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憲法送審稿。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票通過。


  這部憲法規定公民擁有遷徙自由、居留權等,還納入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條款,行文上頗具建設性;同時緊扣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精神和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主原則,表現在全國人大的設置、內閣制、國家元首統帥軍隊等等。有觀點認為,這部憲法的諸多條款,例如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公民自由遷徙權,罷工權,均達到了1949年以來各部憲法無法超越的高度。


曲折歷程:七五憲法


  “七五憲法”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因為其誕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帶有濃重的文革色彩,其指導思想是“繼續開展階級斗爭”,大量刪減了一般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導致中國忽視了經濟建設。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破壞了原憲法中民主的原則,對國家機構的規定不足。其中規定不再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位,縮小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將文化大革命的許多提法和做法給予了肯定。普遍認為,這是一部有嚴重缺點、錯誤的憲法。


及時轉向:七八憲法


  1976年“文革”結束后,國家政治形勢再度發生重大變化,重新修憲又提上日程。1977年,中共中央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承擔憲法草案的修改工作。憲法草案完成后,1977年10月,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征求黨內外群眾對修改憲法的意見。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經重新修改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三部憲法。


  七八憲法恢復了被取消的檢察機關,取消了其職權交由公安機關行使的規定;恢復了審判公開和辯護制度;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大量補充,由七五憲法的4條增加到16條。由于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這部憲法未能徹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間“左”的思想影響,以至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理論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的錯誤提法,對“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態度;在國家機構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的名稱;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仍然規定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等等。


撥亂發正:八二憲法


  1982年,隨著“撥亂反正”的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經被完全推翻。修改原憲法,使之適應形勢再度成為迫切需求。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并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并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


  八二憲法刪除了諸如“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文革語言,理順了黨和國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關系,將黨務機構分離出國家機構運作體系,實現了黨政分開,明確區分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還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八二憲法在當時被認為是新中國建國后“迄今為止最好的一部憲法”。


與時俱進: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20日


  順應當時的改革形勢,第七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允許私營經濟出現,并準許土地使用權轉讓。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總綱大部分條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選舉部分。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并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入序言。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為順應形勢發展,將憲法部分條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憲法進一步提高了私有經濟地位,并廢止“反革命罪行”的條款。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再度修改了憲法。原條文中的戒嚴狀態更改為緊急狀態并授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宣布緊急狀態,另外,“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說法也寫入憲法。


◆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內容包括再一次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寫進憲法正文,賦予地級市地方立法權、設立國家監察機關、取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從憲法層面上確立憲法宣誓制度等。